根據原國家教委《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的精神和規定,為了更科學、規範的做好實驗室檔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實驗室檔案管理是實驗室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由專人負責收集、整理、歸檔,要求實驗室所有工作人員能夠樹立檔案意識。
第二條 各實驗室每學年度應按要求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的實驗室與儀器設備情況信息。
第三條 單位或個人因工作需要查閱或借用檔案資料的,均應按學校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查閱或借用手續并按時歸還。
第四條 實驗室建設與管理方面:實驗室批準建立、調整的文件;實驗室用房的相關圖紙;實驗室考核評估材料;實驗室先進評比和得獎材料;實驗室的各種規章制度;實驗室工作日記;教育部要求上報的實驗室與儀器設備的各方面信息。
第五條 實驗技術隊伍方面: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報的相關信息外還應包括人員培訓記錄、人員考核晉升情況等屬于歸檔、建檔範圍。
第六條 實驗教學方面: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報的相關信息外還應包括實驗教材和指導書;實驗技術研究内容及成果等屬于歸檔、建檔範圍。
第七條 儀器設備方面:除教育部每年要求上報的相關信息外還應包括調撥、報廢憑證;低值耐用易耗品帳冊;大型儀器設備的論證報告、技術資料、使用記錄等屬于歸檔、建檔範圍。
第八條 科研方面:項目的立項報告、經費使用情況、鑒定報告等屬于歸檔、建檔範圍。
第九條 其它具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如照片、錄像等屬于歸檔、建檔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