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中心實驗室的規章制度及管理措施,執行實驗紀律。
第二條 學生做實驗前應按實驗指導書的要求做好預習,掌握實驗目的,了解實驗原理,做好實驗前的各項準備,沒有預習者不能參加實驗。學生應按實驗教學進度表和課表規定時間準時到實驗室上課,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缺課,遲到者由指導教師按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不準參加該項實驗。學生凡遲到20分鐘以上者以曠課論處,缺做實驗的學生必須補做,否則,實驗課考核按零分處理。學生因故經批準未參加某項實驗必須補做。
第三條 學生應獨立完成實驗準備工作。學生在啟動設備之前,需經指導教師或實驗室管理員檢查認可。
第四條 實驗時,學生要嚴肅認真、正确操作、仔細觀察,真實記錄實驗數據和結果。
第五條 實驗時,學生不得喧鬧談笑,不得打手機與吸煙,不得随地吐痰與亂抛垃圾,不得做與實驗無關的事,不得動與實驗無關的設備,不得進入與實驗無關的場所。
第六條 實驗中實驗儀器設備發生故障時,學生應立即停止實驗,及時報告指導教師或實驗室管理員處理。
第七條 實驗中發生安全事故時,學生應沉着冷靜,立即切斷相應電源,并聽從指導教師或實驗管理員的指揮。
第八條 實驗中,學生如發現實驗儀器設備損壞,應及時報告指導教師或實驗管理員并協助查明原因。凡屬違反操作規程導緻設備損壞的,學生應酌情賠償。
第九條實驗時學生應遵守實驗室規章制度,尊重指導教師,認真進行實驗,獨立完成規定的實驗内容,做好實驗記錄,并按教師規定的時間,完成實驗報告,連同實驗記錄交指導教師評閱。學生不得抄襲他人實驗記錄和實驗報告,如有抄襲經查實後,根據情節按未完成實驗報告處理,或取消其該實驗課的考核。
第十條 實驗結束時,實驗數據和結果要經指導教師審閱并簽字。
第十一條 實驗結束時,學生要按照指導教師或實驗管理員的要求整理好實驗現場。
第十二條 學生必須自覺遵守以上各條,違反者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依照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